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

 

版本号:2017年第3版                          最近修订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欢迎使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

为使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用户应当阅读并遵守《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推广费计算规范》、《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等相关附件(以下简称“本协议”)。请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诉讼管辖等条款内容,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及下划线的形式提醒用户注意。

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阿里巴巴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同意本协议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否则,表示用户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签约主体

本协议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称“阿里巴巴”)与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用户(包括“委托人”与“1688分销客”)共同签署。

 

二、协议订立、生效和适用范围

2.1用户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协议而实际使用了软件,均表示用户与阿里巴巴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2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阿里巴巴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软件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制定、修改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等内容,并以网站公布的形式进行更新,不再单独通知予用户,调整后的内容将于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后生效。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届时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当与阿里巴巴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约定内容为准。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软件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定义

3.1“卖家”:指成功注册为阿里巴巴中国站(www.1688.com,下同)会员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商品(含服务,下同)的单位或个人。

3.2“委托人”:是指符合软件使用条件、签署本协议并通过软件使用1688分销客的推广服务以推广其商品及/或店铺的卖家。

3.4“1688分销客”:以下简称“分销客”,是指利用软件在其可合法使用的推广空间内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5“推广链接”:“推广链接”指通过软件生成的用以识别及跟踪相应推广信息的代码,该链接与卖家店铺内待推广对象间具备对应性,分销客可通过附加推广链接等方式实现对委托人商品及/或店铺的推广。

3.6“推广空间”:指分销客所合法享有使用权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和/或即时通讯等软件空间位等。

3.7“分销客的推广服务”:指分销客利用软件通过其推广空间为委托人的商品及/或店铺所提供的推广服务。

3.8“成功购买(即“成交”)”: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分销客的推广服务于限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达成商品交易,向委托人确认收货并支付费用,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

3.9“支付宝公司”:是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10“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所提供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3.11“天/日”:均指自然日,本协议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四、使用许可对象及使用条件

用户同意,使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全部使用条件,如有任一条件不符的,阿里巴巴保留拒绝、中止或终止用户使用软件的权利;同时阿里巴巴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下述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用户应保证其始终符合阿里巴巴所规定的全部软件使用条件

4.1 “委托人”软件使用条件

(1)为已开通诚信通服务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并作为卖家开设旺铺及发布商品信息。

(2)已开通买家保障服务。

(3)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且在软件使用期间不进行解换绑)。

(4)在阿里巴巴中国站违规累计扣分低于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情形。

(5)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4.2 “分销客”软件使用条件

(1)为已经过实名认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3)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五、软件主要功能

本协议所约定之软件系支持分销客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推广自助交易管理系统软件(目前暂不支持无线端使用),该系统软件所具备的功能,包括搜索推广信息、生成推广链接、匹配推广链接和卖家商品信息,记录网络用户行为、统计成交和结算数据等。用户了解并同意,软件功能可能因业务发展需要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用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六、用户承诺及保证

用户了解并同意,下述承诺及保证是其使用软件的前提,如有不符或违反,阿里巴巴有权拒绝或随时终止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对委托人,阿里巴巴并有权补扣相关推广费;对分销客,阿里巴巴并有权不予结算相关推广费

6.1 委托人承诺及保证

6.1.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软件,遵守本协议及《推广费计算规范》、《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等全部规则,并按约定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不使用任何手段规避或引导买家规避推广费的支付。

6.1.2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及网站规则,诚信经营,保证对其商品享有合法的权利,商品非为假冒或伪劣商品,亦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不得推广任何违禁、违规商品或信息,并保证其全部商品出售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完整,无虚假、夸大描述或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6.1.3委托人了解并同意,如其被分销客或第三方投诉推广信息/商品有问题的,阿里巴巴有权视情况处理或终止对委托人的软件使用许可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导致阿里巴巴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自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径行划扣相应赔偿费用

6.1.4委托人在此授权分销客为推广其商品及/或店铺成交之目的使用、编辑其全部或部分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图片、详情介绍等。

6.1.5为保障推广效果,不随意更改已设定的推广费比率。

6.2分销客承诺及保证

6.2.1 为具备完全的能力使用本软件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严格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网站规则等相关要求,完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软件使用条件。

6.2.2有资质及能力通过软件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遵守本协议及《推广费计算规范》、《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等全部规则,推广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违法、无实际推广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推广,亦不得采取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委托人推广目的的方式进行推广。

6.2.3依法挑选和审查拟将推广的信息及(或)推广形式,并核查其推广后信息展示的情况,及时终止不法或不良信息的推广,并保证全部推广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使用任何手段或不正当形式骗取推广费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为其推广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6.2.4分销客了解并同意,就其通过软件所进行的推广,阿里巴巴有权决定软件所提供的数据范围。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推广外,未经阿里巴巴及委托人书面同意,分销客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任何委托人或其他阿里巴巴会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品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等信息

6.2.5分销客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规则之规定,使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等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和可能遭受的其他任何损失),分销客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分销客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自其收取的推广费或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中划扣部分或全部费用用以赔偿

6.2.6分销客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服务需要对其使用软件各功能的权限进行管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已开通权限、开通其他功能的使用权限等。

 

 七、委托人与分销客之间的推广合同

7.1委托人确认本协议即为同意使用本软件,并认可软件所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含未来可能新增的推广方式,下同)。委托人在其账户后台选择具体参与推广的商品并设置对应的推广费比率(如未设置,则适用默认推广费比率,下同),即视为委托人向分销客发出了要约。

7.2委托人发出要约,其已设置推广的商品即分别相应加入软件所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委托人同意分销客在其推广空间内展示委托人选择推广的商品信息(部分或全部)。

7.3分销客将推广链接添加至其推广空间或利用软件在其推广空间内为委托人进行推广,即视为分销客对委托人做出承诺,委托人与分销客的推广合同成立并生效。

7.4委托人和分销客同意,本协议是其双方推广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委托人和分销客均应予遵守

7.5委托人和分销客的推广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于其推广商品被成功购买且同时符合《推广费计算规范》所规定的计费条件时,根据对应商品的推广费比率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推广费的计算具体按照《推广费计算规范》的约定执行

7.6 委托人与分销客的推广合同于分销客或委托人终止使用软件或不再符合软件使用条件、委托人终止推广、分销客删除推广链接、以及软件服务终止时,按阿里巴巴公布的规则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分销客无权在委托人终止推广合同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收取推广费;若已收取的,则应予返还。但推广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推广合同正式终止前已经进行的推广及相应的推广费结算

7.7 委托人确认并同意,除有特别约定外,软件不支持委托人超出软件支持的维度和范围设置推广费比率。在软件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设置维度和范围内,委托人均可以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也可以不进行设置或取消设置而直接适用软件默认的推广费比率。委托人和分销客了解并同意,为更好地实现推广,阿里巴巴有权调整软件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设置维度、范围以及默认的推广费比率,除个别商品类目(及该类目下商品)外,委托人均可通过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以排除默认推广费比率的适用。

7.8委托人和分销客了解并同意,软件暂不支持部分商品(或商品类目)的推广,亦不支持以部分在线交易类型成交的推广统计,即使分销客进行了推广,该部分软件所不支持推广的商品(或商品类目),或虽不属于前述商品(或商品类目)范围但通过软件所不支持的在线交易类型、特殊交易场景成交的商品均不支持推广费结算,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具体软件所不支持推广的商品(或商品类目)以及不支持推广统计的在线交易类型、特殊交易场景以软件服务实际提供为准,阿里巴巴将进行相应通知。阿里巴巴保留随时调整此类商品(或商品类目)、交易类型以及特殊交易场景的权利,如委托人将软件不支持的商品错放或故意放置在其他类目下而致使商品被推广的,委托人应及时更正,委托人因此支出的推广费无权追回,阿里巴巴亦不负有协助追回的义务。

7.9分销客不得擅自更改推广链接的内容,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漏计或推广费无法结算等后果由分销客自行承担。分销客了解并同意,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推广合同、调整推广费比率或变更推广商品信息,故推广链接及(或)委托人的商品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更,分销客应经常检查其使用的推广链接是否有效,是否对应其所选择的商品信息。分销客应为其怠于检查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阿里巴巴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推广费及软件许可费

8.1 推广费

8.1.1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委托人应支付分销客的推广费为“推广费基数×商品适用的推广费比率”,如按照前述公示计算的推广费超出《推广费计算规范》所规定的计费上限,则推广费以前述计费上限为限。

8.1.2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推广费基数”以委托人经分销客推广的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指相应推广商品所涉交易订单下的支付宝支付金额,不含运费,下同)为准。

8.1.3“推广费比率”是指委托人就其推广商品设置的或其所默认的系统设定的,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的计算比例,包括但不限于类目推广费比率、商品推广费比率等。

8.1.4 委托人有权调整推广费比率、终止推广或终止使用软件,除非阿里巴巴另有明确规定外,该等调整或终止均以调整、终止操作后十分钟内生效委托人同意并承诺,在前述调整、终止生效前分销客所执行的推广,只要推广商品被买家成功下单(非付款或成交),则仍适用调整、终止生效前的相应推广费比率,并按本协议约定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

8.1.5为便于推广费的支付与结算,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委托阿里巴巴代其向分销客结算推广费。委托人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三:《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在其设置分销客推广的商品被成功购买且同时符合《推广费计算规范》所规定的计费条件时,自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所收取的交易款项中直接代扣相应推广费并按本协议约定结算给分销客为保障委托人和分销客双方的权益,部分在线交易类型订单对应的推广费,软件将在委托人收到交易款项时进行预扣并按本协议及《推广费计算规范》的规定结算给分销客,软件预扣推广费的交易类型目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极速到账”,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软件预扣推广费的交易类型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委托人)。委托人充分明确其自身为分销客推广费的实际支付人,委托人的上述行为应同时遵守其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

8.1.6 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阿里巴巴将按月与分销客进行推广费结算,并将根据《推广费计算规范》及软件统计数据所计算的当期“可结算推广费”并支付至分销客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8.1.7 推广费比率的设置维度和范围、推广费计费条件与计费上限、退款处理等其他推广费相关内容详见《推广费计算规范》。

8.1.8分销客应就其全部推广费收入自行承担相关税费,阿里巴巴将根据分销客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制定分销客激励政策并按激励政策发放相关激励费用(具体以阿里巴巴通知为准),激励费用将于委托人向分销客支付推广服务费时按照附件规范一并结算至分销客相关收款账户,分销客确认委托阿里巴巴就激励费用所涉及相关税费进行代扣代缴及发票代开事宜,并就相关税费代扣代缴及发票代开事宜予以配合。

8.1.9委托人和分销客同意,所有成交和推广费数据均以软件统计和认定的数据为准。委托人和分销客可按系统提供的功能查看相关推广数据。

 

8.2 软件许可费

8.2.1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使用软件服务,阿里巴巴暂不收取任何费用,但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收取软件许可费,如需收取,阿里巴巴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于阿里巴巴的收费通知发出后仍使用软件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支付软件许可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自委托人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所收取的推广商品交易款项中直接扣除。

8.2.2阿里巴巴暂不向分销客收取软件许可费,但阿里巴巴保留收费的权利。如需收取,阿里巴巴将通知分销客。分销客于阿里巴巴的收费通知发出后仍使用软件的,视为分销客同意支付软件许可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自分销客收取的推广费中径行扣除软件许可费。

8.3 本协议项下的推广费、软件许可费(如有)均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计数单位同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点。

 

九、纠纷与违规处理

9.1 委托人与分销客双方如就其推广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阿里巴巴将按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推广费是否发生。委托人与分销客一致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或任一方向阿里巴巴投诉的,双方均同意由阿里巴巴对双方间的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及判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推广是否虚假、推广费是否应予支付等。委托人与分销客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关,仅可基于普通人及一般知识水平能力对前述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委托人与分销客均接受阿里巴巴的处理结果,并同意阿里巴巴对处理结果免责。如果阿里巴巴最终判定分销客的推广异常或有违规且推广费已支付给分销客的,委托人有权利要求分销客返还,委托人并授权阿里巴巴可以阿里巴巴的名义代其追回该部分推广费(但阿里巴巴并无为委托人追回推广费的义务)

9.2为构建公平、合理、诚信的推广秩序,平衡委托人和分销客的利益关系,委托人和分销客一致认可阿里巴巴制定的推广规范、违规推广认定及处罚规则,并同意由阿里巴巴依据该等规则对违规推广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9.3 为维护推广秩序,阿里巴巴会主动通过软件过滤系统自动排查分销客异常推广数据,或通过人工对于违规行为进行抓取。凡由软件过滤系统排查到的异常推广数据或阿里巴巴人工抓取发现的违规行为阿里巴巴均有权依据该等结果判定分销客涉嫌违规,分销客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阿里巴巴举证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并获得阿里巴巴认可。否则,阿里巴巴将认定其违规推广成立,同时执行相应处罚措施。违规认定及处罚详见《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及其他阿里巴巴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推广违规认定、处罚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

 

十、阿里巴巴的权利及责任限制

10.1阿里巴巴仅作为软件提供方,该软件产品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阿里巴巴在此明确声明对软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软件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10.2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阿里巴巴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2)在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3)在访问或使用软件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10.3在任何情况下,阿里巴巴均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使用软件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阿里巴巴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0.4阿里巴巴对用户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均不表示阿里巴巴做出在本协议陈述以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10.5阿里巴巴不能控制委托人推广信息的真实、安全或合法性,以及委托人和分销客履行其义务的能力,阿里巴巴提醒分销客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0.6委托人和分销客双方相互间建立的推广合同关系应当由双方按本协议履行,阿里巴巴并不是推广合同的当事人。

10.7倘若委托人和分销客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免除阿里巴巴(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实际和后果性的)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10.8阿里巴巴有权对委托人推广信息及分销客推广行为进行检查及判定,如发现推广信息或推广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委托人或分销客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不予结算推广费等处理。

10.9对下列情形,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责任:

(1)并非阿里巴巴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2)由于委托人或分销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及/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

(3)委托人或分销客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关联公司或支付宝公司的其它协议、合同及/或约定及规则。

(4)因阿里巴巴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电力电信中断等,导致阿里巴巴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十一 、知识产权

11.1阿里巴巴是软件所有权利的拥有者,用户了解并同意,除非阿里巴巴另行声明,本协议项下软件及相关服务包含、涉及的所有LOGO、标志、徽记、产品、技术、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所有

11.2 用户保证,除非取得阿里巴巴书面授权,对于上述权利用户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出售、散布、复制、修改、转载、汇编、发表、出版、还原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其它方式发现原始码等的行为

 

十二、有效通知

12.1 阿里巴巴向用户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个人网络区域提示、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或生效。

12.2用户同意,用户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或以13.1条所述方式告知用户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其他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三、反不正当利益

用户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阿里巴巴及其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合作伙伴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无论用户是否实际获得利益,阿里巴巴均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用户提供软件许可,并按阿里巴巴中国站网站规则对用户进行处罚。

 

十四、协议的解除、终止

14.1软件使用许可于下述任一情形下终止:

(1)用户主动终止使用软件;

(2)阿里巴巴单方通知用户终止软件许可;

(3)用户不再符合软件使用条件;

(4)用户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任何规则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依据协议终止使用许可;

(5)其它阿里巴巴认为需终止使用许可的情况。

14.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都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十五、其他

15.1 本协议取代各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5.2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

15.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用户如因本协议与阿里巴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该等争议将由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5.5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5.6阿里巴巴于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附件一:

推广费计算规范

 

一、概述

为明确分销客使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为委托人(以下又称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可获得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保障分销客、卖家的合法权益,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定义

1、“推广费比率”:是指卖家就其推广商品设置的或其所默认的系统设定的,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的计算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推广费比率、类目推广费比率等。

2、“商品推广费比率”: 指卖家设置的自己店铺相应商品所适用的推广费比率。

3、“类目推广费比率”:指卖家设置的自己店铺相应商品类目(类目分类以阿里巴巴中国站后台类目为准)所适用的推广费比率,目前系统仅支持适用“类目推广费初始比率”,即系统统一的类目推广费比率最小值,卖家可在此基础上,设置大于等于该值的类目扣点。

 

、推广费计算基本原则

1、软件所支持的所有推广方式,除阿里巴巴另有明确约定外,均适用本条约定的推广费计算基本原则。

2、推广费按照“推广费基数×商品所适用的推广费比率”计算。但卖家设置推广的商品因分销客推广达成的成交,每笔成交订单(如主订单下存在多个子订单,则按照相应子订单分别计算推广费)根据前述方式计算的推广费最高以软件支持结算的上限金额(目前系统支持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该上限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卖家)为限

3、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推广费基数”以卖家经分销客推广的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指相应推广商品所涉交易订单下的支付宝支付金额,不含运费,下同)为准。

4、推广费比率的设置范围,须大于等于0.1%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类目商品设置范围略有差异,具体以软件支持卖家设置的为准。

5、同一推广行为下,卖家设置推广的商品因分销客推广达成的成交按照下列推广费比率的适用规则计算推广费:

(1)如已经设置有商品推广费比率,则优先适用商品推广费比率计算推广费。

(2)如未设置商品推广费比率,但已设置有类目推广费比率,则优先适用该商品所属类目的类目推广费比率计算推广费。

(3)如均未设置商品、类目推广费比率,则按照默认推广费比率计算推广费。

(4)自2018年3月15日起,分销客后台修改佣金比率后,统一至当日24点生效。

默认推广费比率如下(阿里巴巴可根据软件运行情况等需要对默认推广费比率进行调整,具体以系统后台公示的为准):

 

默认推广费比率

类目

默认比率

类目

默认比率

类目

默认比率

女装

5%

农业

1%

电子元器件

1%

食品、饮料

5 %

汽车用品

1%

精细化学品

1%

男装

5 %

纺织、皮革

1%

钢铁

1%

电工电气

5 %

家用电器

1%

机床

1%

箱包皮具

5 %

数码、电脑

1%

商务服务

1%

日用百货

5 %

化工

1%

安全、防护

1%

运动户外

5 %

冶金矿产

1%

LED

1%

服饰配件、饰品

5 %

能源

1%

汽摩及配件

1%

办公、文教

5 %

母婴用品

1%

环保

1%

美妆日化

5 %

交通运输

1%

医药、保养

1%

5 %

个人防护

1%

印刷

1%

工艺品、礼品

3 %

二手设备转让

1%

项目合作

1%

童装

3 %

代理

1%

加工

1%

内衣

3 %

橡塑

1%

仪器仪表

1%

机械及行业设备

3 %

传媒、广电

1%

餐饮生鲜

1%

家装、建材

2 %

纸业

1%

通信产品

1%

包装

2%

五金、工具

1%

家纺家饰

1%

宠物及园艺

1%

照明工业

1%

玩具

1%

5、软件目前仅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信用担保交易“、”分阶段付款“、”极速到账“四种在线交易类型成交的推广统计(软件支持推广统计的交易方式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卖家),通过其他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交易类型所达成的成交暂不支持推广费结算。

6、分销客通过软件所支持的推广方式为卖家商品进行推广,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因此所达成的成交将按照卖家设置的推广费比率(如未设置,则适用默认推广费比率,下同)相应计算推广费(软件所不支持推广的“商品或商品类目“以及不支持推广统计的”在线交易类型“的相应成交除外,下同)。

7、如买家的浏览行为串联了多个分销客的推广链接时,该成交属于最后一个推广链接所属的分销客推广达成,即只对该分销客结算推广费,其他分销客均不视为成功推广、不享有推广费(例如:买家点击了分销客a设置的推广链接(卖家所设置推广的商品假设为甲),但没有进行购买;十天后买家又点击了分销客b设置的甲商品的推广链接,并在三天后完成了成交,这时仅分销客b获得推广费,分销客a不为成功推广、无推广费收入(即卖家就甲商品的成交只需向分销客b支付推广费,无需向分销客a支付推广费,同时,分销客b也无需向分销客a支付任何费用)。

8、推广费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计数单位同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点。

 

、推广方式及对应推广费的计算方法

1、商品推广:自买家点击推广链接起30天内被推广商品的成交,依卖家设置的该商品对应推广费比率并结合本规范的计费规则计算推广费。

 

3、软件支持的推广方式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和增加(如全店推广等),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卖家。

 

五、推广费结算及退款处理

1、阿里巴巴将按照《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及本规范的规定,根据卖家的委托从其就相应推广商品成交订单所收取的交易款项中直接代扣相应推广费,并以自然月度为结算周期,在每月的1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下称为“出账日“)对上月分销客“可结算推广费”进行统计,并后续将统计的“可结算推广费”支付至分销客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2、“可结算推广费”指对结算周期内售后维权期限(售后维权期限应以《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规定为准,一般情况下,售后维权期限为订单“交易成功”之日起60天)已经届满的推广商品交易订单,在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本规范规定的推广费计算方式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应扣除的分销客软件使用费以及因发生退款而需向卖家退回的推广费金额等)所统计的当期分销客可得推广费金额。

3、对于结算周期内交易成功且在费用结算前已满售后维权期限的推广商品交易订单,如买卖双方在售后维权期间内发生交易纠纷而导致在线退款(以阿里巴巴系统追踪到的卖家支付宝在线成功退款金额为准),阿里巴巴将按照退款后该笔交易卖家实际收到的支付宝成交金额计算推广费,对先行扣除的按原成交金额计算的推广费,多出部分将返还给卖家。

4、对于结算周期内交易成功且已满售后维权期限的推广商品交易订单,如买卖双方在售后维权期间内发生交易纠纷,但未在订单售后维权期限届满前完成在线退款的,则阿里巴巴将按照正常的推广费结算流程先行向分销客结算前述订单的对应推广费,即不再按照本条第3款所列情形对推广费作相应的返还处理如买卖双方后续就前述交易纠纷完成在线退款,则阿里巴巴将参照本条第5款规定就相应推广服务费(如分销客仍有相应待结算推广费用的)返还卖家。

5、分销客和卖家了解并同意,如就相应商品交易订单通过阿里巴巴系统无法追踪退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退款等),则无论是否在维权期间完成退款,阿里巴巴对受卖家委托而支付给分销客的这部分交易订单的推广费不负有返还或追讨的义务。卖家可就前述订单的推广费的返还与分销客自行协商解决,阿里巴巴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可能的协助

6、如分销客的推广行为违规且被阿里巴巴认定为违规的,阿里巴巴有权按照《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等规定,对分销客执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除待结算推广费对相关方进行赔付或补偿。

 

六、发票

就卖家使用分销客的推广服务,应由对应分销客按照其实际所收取的推广费金额向卖家开具服务费发票。卖家可通过其账号后台查看具体推广费明细,从而向对应分销客要求开具发票。卖家和分销客明确并同意,分销客为发票开具的责任者,阿里巴巴对此不负有任何义务,如因发票事宜产生纠纷卖家和分销客应自行协商解决,阿里巴巴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可能的协助。

 

七、附则

1、分销客与卖家了解,软件目前处在试运营阶段,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软件试运营的相关情况不定期地调整推广费的计算原则与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取消本规范现有的相关计费规则、调整推广费上限比例、新增计费规则、或根据分销客的实际推广流量来源对推广费的计费方式进行调整等,阿里巴巴将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前更新本规范并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分销客与卖家应及时查看。如分销客、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如分销客或卖家继续使用软件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2、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则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附件二:

《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

 

一、概述

1、为有效规范用户对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使用,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分销客推广服务的所有卖家,和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的分销客。

3、阿里巴巴可根据业务发展等变更本规范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应及时查看。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如用户继续使用软件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二、卖家之服务使用规范

(一)卖家准入

 1、“卖家”使用软件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为已开通实力商家服务或深度认证服务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并作为卖家开设旺铺及发布商品信息。
  • 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且在软件使用期间不进行解换绑)。
  • 在阿里巴巴中国站违规累计扣分低于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情形。
  • 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二)推广商品及推广信息管理

1、卖家推广商品及管理推广信息应遵守如下要求:

  • 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规则》、《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供应产品信息质量违规处理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 不得推广具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 不得推广烟标、烟卡类商品;
  • 不得推广涉嫌侵权或误导用户的商品或信息,如超A、高仿、1:1、原单、日单、尾单、水货等;
  • 不得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描述或使用与他人进行比较的描述,如“最佳”、“阿里巴巴最低价”的信息等;
  •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承诺性的描述,如使用“治疗”、“治愈”,或对商品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进行现身说法式包装的信息等;
  • 不得推广封建迷信色彩的商品或信息,如符咒、巫蛊人偶、冥镪类商品等,或含有“祛病”等描述;
  • 不得推广商品主图片或推广主图片为病症类真人图示的商品;
  • 不得推广推广图片或者推广标题与商品信息不相符的商品;
  • 对图片类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主图、商品详情信息中的图片等)中包含的商品、商品标签及商品包装,不得以遮盖、涂抹等方式进行任何修改;
  • 不得推广推广信息内描述的商品品牌与买家实际购买的商品品牌不一致的商品;
  • 不得推广低俗、丑陋、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或信息,不得推广含有负面话题和网络炒作等消极负面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 未经阿里巴巴或相关权利人明确授权,不得在供应产品信息、询价单信息、公司介绍、用户会员名、旺铺或旺铺域名、推广信息及其它与阿里巴巴相关的信息或其载体中使用以下信息: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包括1688、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集团或其旗下企业,下同)或其网站(包括其中的频道、类目、空间等及其分支)、产品、服务、活动、业务、技术等的名称、商标、标识、域名、宣传语、特征性词语、图片、图形、造型、形象、电话、地址等及其拼音、谐音、翻译等;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管理人员的照片、形象、姓名、花名及/或其拼音、谐音、翻译等;可能使他人误以为该用户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有某种关系(普通会员关系除外)的其它信息,包括与上述内容相近似的信息;
  • 不得推广其他阿里巴巴认为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三)违规处理

1、卖家违反本规范的,阿里巴巴可对违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按本规范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阿里巴巴对处理结果免责。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在发现及查处卖家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如有)以阿里巴巴统计的为准。

2、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巴巴有权禁止卖家推广部分或全部商品,和/或屏蔽部分或全部推广信息:

  • 推广违反本规范本条第(二)款“推广商品及推广信息管理”所规定的商品或商品信息。
  • 卖家因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被执行账号限权、关闭的店铺内的所有商品。
  • 卖家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出售涉嫌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虚假交易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

3、如有下述任一情形发生,阿里巴巴同时有权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软件使用许可:

  • 不符合本规范“卖家准入”相关标准。
  • 违规推广商品或信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对分销客造成严重影响。
  • 因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相关实施细则被执行账号限权、关闭。
  • 其他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软件许可的情形。

4、用户被中止软件使用许可的,中止服务期间,如参加分销客推广的商品有推广并成功的,用户仍应支付推广费。

 

三、分销客之服务使用规范

(一)分销客准入

1、为已经过实名认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3、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二)推广规范

1、分销客应严格遵守站点相关合作协议、规则、规范等的规定,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推广:

  • 不得包装成阿里巴巴中国站内主搜、list或官方活动的形式进行推广;
  • 不得擅自编辑整理含阿里巴巴中国站店铺的页面并进行推广;
  • 不得采用iframe嵌套方式推广单品、单店;
  • 除阿里巴巴有明确规定外,禁止私自以返利的形式进行推广。前述返利特指分销客提供给买家的、买家购买商品可获得一定优惠(优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返现金等)的业务模式;
  • 禁止以卖家的推广费为奖励的分享模式进行推广;
  • 除阿里巴巴有明确规定外,禁止私自向卖家收费,或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官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组建卖家联盟。组建卖家联盟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com外建立独立站点进行卖家推广,私自向卖家收取推广费等。

2、除阿里巴巴明确规定外,分销客不得在除站点以外的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网站、软件等各种资源内(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中国站任何区域及商品详情页、商圈、论坛、评价详情页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推广。

3、分销客应对通过推广获得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其获得的任何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店铺、商品、用户交易行为数据等)保密。除分销客自身为进行推广所需外,未经阿里巴巴事先同意,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前述数据。

4、分销客在与阿里巴巴合作期间,除非阿里巴巴事先知悉并特别书面同意外,分销客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以下任一业务,从而供用户通过相应业务涉及的平台、产品或服务售卖商品(含服务)、投放广告、进行推广等:

  • 自行经营或允许第三方在其自有或进行推广的网站、软件等渠道内经营商家平台、营销中心、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
  • 在其自有或进行推广的网站、软件等渠道内,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引导用户至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商家平台、营销中心、推广平台、媒体流量平台、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或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其他与前述类似的平台、产品或服务。

(三) 违规认定与处罚

1、分销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推广,不得违反本规范进行推广。

为维护分销客推广秩序,阿里巴巴会主动通过软件过滤系统对异常推广数据进行排查,或通过人工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抓取。如分销客被阿里巴巴发现存在推广数据异常或存在其他涉嫌违规推广行为的初步证据,则阿里巴巴将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分销客。分销客有义务向阿里巴巴申诉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并获得阿里巴巴认可。如分销客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诉或者申诉不成立,则阿里巴巴认定其违规成立。

2、涉嫌违规的判定

  • 系统判定:阿里巴巴通过软件过滤系统对一定周期内的分销客的推广数据进行统计,并自动抓取异常的推广数据。阿里巴巴依据系统抓取的异常推广数据即可判定相应分销客推广行为涉嫌违规。
  • 人工判定:阿里巴巴通过工作人员对分销客推广相关行为进行抓取和分析,如有初步证据显示该推广行为存在违规,则认定该推广行为涉嫌违规。

3、分销客涉嫌违规的临时措施:

对于被阿里巴巴判定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阿里巴巴将有权对涉嫌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采取如下任一或几项临时措施的组合:

  • 暂停结算相应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分销客推广费;
  • 暂时关闭部分或者全部分销客软件功能权限。

4、违规通知、申诉及最终判定

  • 对于被软件过滤系统抓取到存在异常推广数据而被判定为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鉴于软件过滤系统涉及阿里巴巴核心商业秘密,阿里巴巴仅需通知其涉嫌违规的结论及对应的临时措施而无需披露相应的具体异常数据。
  • 对于被人工判定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阿里巴巴仅需通知其相应结论及临时措施,可以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而单方决定是否披露具体判定证据。
  • 分销客应最迟在阿里巴巴发出涉嫌违规通知后7日内按照阿里巴巴指定的方式向阿里巴巴提供证据证明推广行为合规。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判定分销客的申诉能否成立并将在收到分销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反馈给分销客。申诉成立,阿里巴巴将解除临时措施;申诉不成立或者逾期未申诉的,阿里巴巴将判定分销客的推广行为违规成立,同时对分销客执行相应处罚。

5、违规处罚

分销客如被判定违规成立,阿里巴巴将按照以下方式对分销客进行对应处罚:

违规内容

表现行为

处罚

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1.1利用分销客推广软件从事洗钱、贿赂、欺诈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1.2其他符合第1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终止分销客软件许可;

2、不予结算涉嫌违规的相应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分销客推广费,相应款项返还卖家

2.损害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形象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品牌权利。

2.1擅自利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服务、商标、品牌、标识等进行分销客推广;

2.2直接或间接仿冒、包装成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官方活动等进行推广;

2.3擅自以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指定、官方合作伙伴等名义进行分销客推广;

2.4其他符合第2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使用阿里巴巴的用户信息或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

3.1抓取、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泄露或使用任何卖家或其他阿里巴巴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品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等信息;

3.2 其他符合第3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4.严重违规推广行为。

4.1采用iframe嵌套方式推广单品、单店;

4.2通过违规弹窗等流量劫持方式进行推广;

4.3通过恶意安插浏览器插件等方式进行推广;

4.4其他符合第4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5.其他阿里巴巴认定为违规的情形。

5.1私自向卖家收取推广费;

5.2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官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组建卖家联盟;

5.3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引导用户至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商家平台、营销中心、推广平台、媒体流量平台、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

5.4其他符合第5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6、为维护卖家的正当利益,对于被判定为违规推广而被阿里巴巴处以不予结算的推广费用,将通过系统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卖家,分销客无权向卖家要求支付该部分收入。

7、鉴于分销客推广数据过于庞大且维护难度大,分销客同意阿里巴巴对证明分销客涉嫌违规的证据保管期限为阿里巴巴通知涉嫌违规之日起算六十天。

 

四、附则

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则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附件三:

授 权 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照本人/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缔结的《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的约定,依阿里巴巴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公司(含本人/公司以及本人/公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款项冻结、扣除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