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

 

一、概述

为明确分销客使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为委托人(以下又称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可获得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保障分销客、卖家的合法权益,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定义

1、“推广费比率”:是指卖家就其推广商品设置的或其所默认的系统设定的,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的计算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推广费比率、类目推广费比率等。

2、“商品推广费比率”: 指卖家设置的自己店铺相应商品所适用的推广费比率。

3、“类目推广费比率”:指卖家设置的自己店铺相应商品类目(类目分类以阿里巴巴中国站后台类目为准)所适用的推广费比率,目前系统仅支持适用“类目推广费初始比率”,即系统统一的类目推广费比率最小值,卖家可在此基础上,设置大于等于该值的类目扣点。

 

、推广费计算基本原则

1、软件所支持的所有推广方式,除阿里巴巴另有明确约定外,均适用本条约定的推广费计算基本原则。

2、推广费按照“推广费基数×商品所适用的推广费比率”计算。但卖家设置推广的商品因分销客推广达成的成交,每笔成交订单(如主订单下存在多个子订单,则按照相应子订单分别计算推广费)根据前述方式计算的推广费最高以软件支持结算的上限金额(目前系统支持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该上限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卖家)为限

3、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推广费基数”以卖家经分销客推广的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指相应推广商品所涉交易订单下的支付宝支付金额,不含运费,下同)为准。

4、推广费比率的设置范围,须大于等于0.1%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类目商品设置范围略有差异,具体以软件支持卖家设置的为准。

5、同一推广行为下,卖家设置推广的商品因分销客推广达成的成交按照下列推广费比率的适用规则计算推广费:

(1)如已经设置有商品推广费比率,则优先适用商品推广费比率计算推广费。

(2)如未设置商品推广费比率,但已设置有类目推广费比率,则优先适用该商品所属类目的类目推广费比率计算推广费。

(3)如均未设置商品、类目推广费比率,则按照默认推广费比率计算推广费。

默认推广费比率如下(阿里巴巴可根据软件运行情况等需要对默认推广费比率进行调整,具体以系统后台公示的为准):

https://p4p.1688.com/index.html#!/promotion/manage

 

6、软件目前仅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信用担保交易“、”分阶段付款“、”极速到账“四种在线交易类型成交的推广统计(软件支持推广统计的交易方式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卖家),通过其他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交易类型所达成的成交暂不支持推广费结算。

7、分销客通过软件所支持的推广方式为卖家商品进行推广,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因此所达成的成交将按照卖家设置的推广费比率(如未设置,则适用默认推广费比率,下同)相应计算推广费(软件所不支持推广的“商品或商品类目“以及不支持推广统计的”在线交易类型“的相应成交除外,下同)。

8、如买家的浏览行为串联了多个分销客的推广链接时,该成交属于最后一个推广链接所属的分销客推广达成,即只对该分销客结算推广费,其他分销客均不视为成功推广、不享有推广费(例如:买家点击了分销客a设置的推广链接(卖家所设置推广的商品假设为甲),但没有进行购买;十天后买家又点击了分销客b设置的甲商品的推广链接,并在三天后完成了成交,这时仅分销客b获得推广费,分销客a不为成功推广、无推广费收入(即卖家就甲商品的成交只需向分销客b支付推广费,无需向分销客a支付推广费,同时,分销客b也无需向分销客a支付任何费用)。

9、推广费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计数单位同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点。

 

、推广方式及对应推广费的计算方法

1、商品推广:自买家点击推广链接起30天内被推广商品的成交,依卖家设置的该商品对应推广费比率并结合本规范的计费规则计算推广费。

2、全店推广:自买家点击推广链接起30天内(与阿里巴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买家在该店铺内其他已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设置推广的产品达成的成交,均依卖家设置的推广费比率并结合本规范的计费规则相应计算推广费。2017年12月7日前未退出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的会员,将默认开启全店推广,全店推广默认推广比率按照各类目默认推广费比率,详见《推广费计算规范》三.5.(3)。

3、软件支持的推广方式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和增加(如全店推广等),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卖家。

 

五、推广费结算及退款处理

1、阿里巴巴将按照《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及本规范的规定,根据卖家的委托从其就相应推广商品成交订单所收取的交易款项中直接代扣相应推广费,并以自然月度为结算周期,在每月的1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下称为“出账日“)对上月分销客“可结算推广费”进行统计,并后续将统计的“可结算推广费”支付至分销客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2、“可结算推广费”指对结算周期内售后维权期限(售后维权期限应以《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规定为准,一般情况下,售后维权期限为订单“交易成功”之日起60天)已经届满的推广商品交易订单,在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本规范规定的推广费计算方式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应扣除的分销客软件使用费以及因发生退款而需向卖家退回的推广费金额等)所统计的当期分销客可得推广费金额。

3、对于结算周期内交易成功且在费用结算前已满售后维权期限的推广商品交易订单,如买卖双方在售后维权期间内发生交易纠纷而导致在线退款(以阿里巴巴系统追踪到的卖家支付宝在线成功退款金额为准),阿里巴巴将按照退款后该笔交易卖家实际收到的支付宝成交金额计算推广费,对先行扣除的按原成交金额计算的推广费,多出部分将返还给卖家。

4、对于结算周期内交易成功且已满售后维权期限的推广商品交易订单,如买卖双方在售后维权期间内发生交易纠纷,但未在订单售后维权期限届满前完成在线退款的,则阿里巴巴将按照正常的推广费结算流程先行向分销客结算前述订单的对应推广费,即不再按照本条第3款所列情形对推广费作相应的返还处理如买卖双方后续就前述交易纠纷完成在线退款,则阿里巴巴将参照本条第5款规定就相应推广服务费(如分销客仍有相应待结算推广费用的)返还卖家。

5、分销客和卖家了解并同意,如就相应商品交易订单通过阿里巴巴系统无法追踪退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退款等),则无论是否在维权期间完成退款,阿里巴巴对受卖家委托而支付给分销客的这部分交易订单的推广费不负有返还或追讨的义务。卖家可就前述订单的推广费的返还与分销客自行协商解决,阿里巴巴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可能的协助

6、如分销客的推广行为违规且被阿里巴巴认定为违规的,阿里巴巴有权按照《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等规定,对分销客执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除待结算推广费对相关方进行赔付或补偿。

 

六、发票

就卖家使用分销客的推广服务,应由对应分销客按照其实际所收取的推广费金额向卖家开具服务费发票。卖家可通过其账号后台查看具体推广费明细,从而向对应分销客要求开具发票。卖家和分销客明确并同意,分销客为发票开具的责任者,阿里巴巴对此不负有任何义务,如因发票事宜产生纠纷卖家和分销客应自行协商解决,阿里巴巴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可能的协助。

 

七、附则

1、分销客与卖家了解,软件目前处在试运营阶段,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软件试运营的相关情况不定期地调整推广费的计算原则与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取消本规范现有的相关计费规则、调整推广费上限比例、新增计费规则、或根据分销客的实际推广流量来源对推广费的计费方式进行调整等,阿里巴巴将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前更新本规范并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分销客与卖家应及时查看。如分销客、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如分销客或卖家继续使用软件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2、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则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