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

 

一、概述

1、为有效规范用户对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使用,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分销客推广服务的所有卖家,和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的分销客。

3、阿里巴巴可根据业务发展等变更本规范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应及时查看。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如用户继续使用软件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二、卖家之服务使用规范

(一)卖家准入

 1、“卖家”使用软件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为已开通买家保障服务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并作为卖家开设旺铺及发布商品信息。
  • 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且在软件使用期间不进行解换绑)。
  • 在阿里巴巴中国站违规累计扣分低于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情形。
  • 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二)推广商品及推广信息管理

1、卖家推广商品及管理推广信息应遵守如下要求:

  • 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规则》、《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供应产品信息质量违规处理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 不得推广具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 不得推广烟标、烟卡类商品;
  • 不得推广涉嫌侵权或误导用户的商品或信息,如超A、高仿、1:1、原单、日单、尾单、水货等;
  • 不得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描述或使用与他人进行比较的描述,如“最佳”、“阿里巴巴最低价”的信息等;
  •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承诺性的描述,如使用“治疗”、“治愈”,或对商品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进行现身说法式包装的信息等;
  • 不得推广封建迷信色彩的商品或信息,如符咒、巫蛊人偶、冥镪类商品等,或含有“祛病”等描述;
  • 不得推广商品主图片或推广主图片为病症类真人图示的商品;
  • 不得推广推广图片或者推广标题与商品信息不相符的商品;
  • 对图片类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主图、商品详情信息中的图片等)中包含的商品、商品标签及商品包装,不得以遮盖、涂抹等方式进行任何修改;
  • 不得推广推广信息内描述的商品品牌与买家实际购买的商品品牌不一致的商品;
  • 不得推广低俗、丑陋、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或信息,不得推广含有负面话题和网络炒作等消极负面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 未经阿里巴巴或相关权利人明确授权,不得在供应产品信息、询价单信息、公司介绍、用户会员名、旺铺或旺铺域名、推广信息及其它与阿里巴巴相关的信息或其载体中使用以下信息: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包括1688、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集团或其旗下企业,下同)或其网站(包括其中的频道、类目、空间等及其分支)、产品、服务、活动、业务、技术等的名称、商标、标识、域名、宣传语、特征性词语、图片、图形、造型、形象、电话、地址等及其拼音、谐音、翻译等;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管理人员的照片、形象、姓名、花名及/或其拼音、谐音、翻译等;可能使他人误以为该用户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有某种关系(普通会员关系除外)的其它信息,包括与上述内容相近似的信息;
  • 不得推广其他阿里巴巴认为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三)违规处理

1、卖家违反本规范的,阿里巴巴可对违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按本规范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阿里巴巴对处理结果免责。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在发现及查处卖家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如有)以阿里巴巴统计的为准。

2、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巴巴有权禁止卖家推广部分或全部商品,和/或屏蔽部分或全部推广信息:

  • 推广违反本规范本条第(二)款“推广商品及推广信息管理”所规定的商品或商品信息。
  • 卖家因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被执行账号限权、关闭的店铺内的所有商品。
  • 卖家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出售涉嫌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虚假交易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

3、如有下述任一情形发生,阿里巴巴同时有权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软件使用许可:

  • 不符合本规范“卖家准入”相关标准。
  • 违规推广商品或信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对分销客造成严重影响。
  • 因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相关实施细则被执行账号限权、关闭。
  • 其他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软件许可的情形。

4、用户被中止软件使用许可的,中止服务期间,如参加分销客推广的商品有推广并成功的,用户仍应支付推广费。

 

三、分销客之服务使用规范

(一)分销客准入

1、为已经过实名认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3、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二)推广规范

1、分销客应严格遵守站点相关合作协议、规则、规范等的规定,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推广:

  • 不得包装成阿里巴巴中国站内主搜、list或官方活动的形式进行推广;
  • 不得擅自编辑整理含阿里巴巴中国站店铺的页面并进行推广;
  • 不得采用iframe嵌套方式推广单品、单店;
  • 除阿里巴巴有明确规定外,禁止私自以返利的形式进行推广。前述返利特指分销客提供给买家的、买家购买商品可获得一定优惠(优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返现金等)的业务模式;
  • 禁止以卖家的推广费为奖励的分享模式进行推广;
  • 除阿里巴巴有明确规定外,禁止私自向卖家收费,或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官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组建卖家联盟。组建卖家联盟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com外建立独立站点进行卖家推广,私自向卖家收取推广费等。

2、除阿里巴巴明确规定外,分销客不得在除站点以外的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网站、软件等各种资源内(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中国站任何区域及商品详情页、商圈、论坛、评价详情页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推广。

3、分销客应对通过推广获得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其获得的任何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店铺、商品、用户交易行为数据等)保密。除分销客自身为进行推广所需外,未经阿里巴巴事先同意,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前述数据。

4、分销客在与阿里巴巴合作期间,除非阿里巴巴事先知悉并特别书面同意外,分销客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以下任一业务,从而供用户通过相应业务涉及的平台、产品或服务售卖商品(含服务)、投放广告、进行推广等:

  • 自行经营或允许第三方在其自有或进行推广的网站、软件等渠道内经营商家平台、营销中心、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
  • 在其自有或进行推广的网站、软件等渠道内,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引导用户至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商家平台、营销中心、推广平台、媒体流量平台、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或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其他与前述类似的平台、产品或服务。

(三) 违规认定与处罚

1、分销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推广,不得违反本规范进行推广。

为维护分销客推广秩序,阿里巴巴会主动通过软件过滤系统对异常推广数据进行排查,或通过人工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抓取。如分销客被阿里巴巴发现存在推广数据异常或存在其他涉嫌违规推广行为的初步证据,则阿里巴巴将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分销客。分销客有义务向阿里巴巴申诉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并获得阿里巴巴认可。如分销客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诉或者申诉不成立,则阿里巴巴认定其违规成立。

2、涉嫌违规的判定

  • 系统判定:阿里巴巴通过软件过滤系统对一定周期内的分销客的推广数据进行统计,并自动抓取异常的推广数据。阿里巴巴依据系统抓取的异常推广数据即可判定相应分销客推广行为涉嫌违规。
  • 人工判定:阿里巴巴通过工作人员对分销客推广相关行为进行抓取和分析,如有初步证据显示该推广行为存在违规,则认定该推广行为涉嫌违规。

3、分销客涉嫌违规的临时措施:

对于被阿里巴巴判定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阿里巴巴将有权对涉嫌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采取如下任一或几项临时措施的组合:

  • 暂停结算相应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分销客推广费;
  • 暂时关闭部分或者全部分销客软件功能权限。

4、违规通知、申诉及最终判定

  • 对于被软件过滤系统抓取到存在异常推广数据而被判定为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鉴于软件过滤系统涉及阿里巴巴核心商业秘密,阿里巴巴仅需通知其涉嫌违规的结论及对应的临时措施而无需披露相应的具体异常数据。
  • 对于被人工判定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阿里巴巴仅需通知其相应结论及临时措施,可以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而单方决定是否披露具体判定证据。
  • 分销客应最迟在阿里巴巴发出涉嫌违规通知后7日内按照阿里巴巴指定的方式向阿里巴巴提供证据证明推广行为合规。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判定分销客的申诉能否成立并将在收到分销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反馈给分销客。申诉成立,阿里巴巴将解除临时措施;申诉不成立或者逾期未申诉的,阿里巴巴将判定分销客的推广行为违规成立,同时对分销客执行相应处罚。

5、违规处罚

分销客如被判定违规成立,阿里巴巴将按照以下方式对分销客进行对应处罚:

违规内容

表现行为

处罚

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1.1利用分销客推广软件从事洗钱、贿赂、欺诈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1.2其他符合第1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终止分销客软件许可;

2、不予结算涉嫌违规的相应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分销客推广费,相应款项返还卖家

2.损害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形象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品牌权利。

2.1擅自利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服务、商标、品牌、标识等进行分销客推广;

2.2直接或间接仿冒、包装成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官方活动等进行推广;

2.3擅自以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指定、官方合作伙伴等名义进行分销客推广;

2.4其他符合第2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使用阿里巴巴的用户信息或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

3.1抓取、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泄露或使用任何卖家或其他阿里巴巴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品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等信息;

3.2 其他符合第3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4.严重违规推广行为。

4.1采用iframe嵌套方式推广单品、单店;

4.2通过违规弹窗等流量劫持方式进行推广;

4.3通过恶意安插浏览器插件等方式进行推广;

4.4其他符合第4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5.其他阿里巴巴认定为违规的情形。

5.1私自向卖家收取推广费;

5.2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官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组建卖家联盟;

5.3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引导用户至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商家平台、营销中心、推广平台、媒体流量平台、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

5.4其他符合第5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6、为维护卖家的正当利益,对于被判定为违规推广而被阿里巴巴处以不予结算的推广费用,将通过系统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卖家,分销客无权向卖家要求支付该部分收入。

7、鉴于分销客推广数据过于庞大且维护难度大,分销客同意阿里巴巴对证明分销客涉嫌违规的证据保管期限为阿里巴巴通知涉嫌违规之日起算六十天。

 

四、附则

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则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