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
一、概述
1、为有效规范用户对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使用,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分销客推广服务的所有卖家,和通过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的分销客。
3、阿里巴巴可根据业务发展等变更本规范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应及时查看。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如用户继续使用软件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二、卖家之服务使用规范
(一)卖家准入
1、“卖家”使用软件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二)推广商品及推广信息管理
1、卖家推广商品及管理推广信息应遵守如下要求:
1、卖家违反本规范的,阿里巴巴可对违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按本规范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阿里巴巴对处理结果免责。卖家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在发现及查处卖家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如有)以阿里巴巴统计的为准。
2、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巴巴有权禁止卖家推广部分或全部商品,和/或屏蔽部分或全部推广信息:
3、如有下述任一情形发生,阿里巴巴同时有权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软件使用许可:
4、用户被中止软件使用许可的,中止服务期间,如参加分销客推广的商品有推广并成功的,用户仍应支付推广费。
三、分销客之服务使用规范
1、为已经过实名认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3、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二)推广规范
1、分销客应严格遵守站点相关合作协议、规则、规范等的规定,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推广:
2、除阿里巴巴明确规定外,分销客不得在除站点以外的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网站、软件等各种资源内(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中国站任何区域及商品详情页、商圈、论坛、评价详情页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推广。
3、分销客应对通过推广获得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其获得的任何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店铺、商品、用户交易行为数据等)保密。除分销客自身为进行推广所需外,未经阿里巴巴事先同意,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前述数据。
4、分销客在与阿里巴巴合作期间,除非阿里巴巴事先知悉并特别书面同意外,分销客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以下任一业务,从而供用户通过相应业务涉及的平台、产品或服务售卖商品(含服务)、投放广告、进行推广等:
1、分销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推广,不得违反本规范进行推广。
为维护分销客推广秩序,阿里巴巴会主动通过软件过滤系统对异常推广数据进行排查,或通过人工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抓取。如分销客被阿里巴巴发现存在推广数据异常或存在其他涉嫌违规推广行为的初步证据,则阿里巴巴将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分销客。分销客有义务向阿里巴巴申诉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并获得阿里巴巴认可。如分销客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诉或者申诉不成立,则阿里巴巴认定其违规成立。
2、涉嫌违规的判定
3、分销客涉嫌违规的临时措施:
对于被阿里巴巴判定涉嫌违规的分销客,阿里巴巴将有权对涉嫌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采取如下任一或几项临时措施的组合:
4、违规通知、申诉及最终判定
5、违规处罚
分销客如被判定违规成立,阿里巴巴将按照以下方式对分销客进行对应处罚:
表现行为 |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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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
1.1利用分销客推广软件从事洗钱、贿赂、欺诈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1.2其他符合第1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
1、终止分销客软件许可; 2、不予结算涉嫌违规的相应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分销客推广费,相应款项返还卖家 |
2.损害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形象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品牌权利。 |
2.1擅自利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服务、商标、品牌、标识等进行分销客推广; 2.2直接或间接仿冒、包装成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官方活动等进行推广; 2.3擅自以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指定、官方合作伙伴等名义进行分销客推广; 2.4其他符合第2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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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使用阿里巴巴的用户信息或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 |
3.1抓取、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泄露或使用任何卖家或其他阿里巴巴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品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等信息; 3.2 其他符合第3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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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重违规推广行为。 |
4.1采用iframe嵌套方式推广单品、单店; 4.2通过违规弹窗等流量劫持方式进行推广; 4.3通过恶意安插浏览器插件等方式进行推广; 4.4其他符合第4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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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阿里巴巴认定为违规的情形。 |
5.1私自向卖家收取推广费; 5.2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官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组建卖家联盟; 5.3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引导用户至非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商家平台、营销中心、推广平台、媒体流量平台、广告联盟、团购服务、竞价排名服务、商品试用、商品管理等平台、产品或服务; 5.4其他符合第5点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
6、为维护卖家的正当利益,对于被判定为违规推广而被阿里巴巴处以不予结算的推广费用,将通过系统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卖家,分销客无权向卖家要求支付该部分收入。
7、鉴于分销客推广数据过于庞大且维护难度大,分销客同意阿里巴巴对证明分销客涉嫌违规的证据保管期限为阿里巴巴通知涉嫌违规之日起算六十天。
四、附则
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产品许可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则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